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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0章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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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繁荣,市民文化对传统伦理形成冲击,《增广贤文》作为民间蒙学读物,其对“贞妇”

形象的建构既延续了宋明理学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

的道德要求,又隐含对世俗情欲的现实妥协——“爱色”

的合理性被有限承认,而“礼”

成为调和自然人性与社会规范的中介。

二、伦理建构:儒家“礼欲观”

下的女性德行二重性

(一)“贞妇”

:作为伦理符号的身体政治

在儒家伦理体系中,“贞妇”

的身体成为承载社会道德的载体,其价值实现并非基于个体主体性,而是通过对宗法制度的服从得以完成。

《仪礼?丧服》规定“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”

,将女性置于“从父、从夫、从子”

的依附地位,“贞”

的德行本质是对依附关系的绝对忠诚。

宋代理学家程颐提出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

(《程氏遗书》),将贞节上升为超越生命的终极价值,使“贞妇”

从道德主体异化为伦理符号。

“爱色”

在此语境中构成微妙的张力:一方面,儒家承认“食色,性也”

(《孟子?告子上》)的自然人性,女性对容貌或情感的追求被视为“人情之常”

;另一方面,“爱色”

若脱离“礼”

的约束,便可能演变为“淫”

,威胁宗法社会的秩序稳定。

这种矛盾性在《女诫》中得到系统化表达:班昭既要求女性“盥浣尘秽,服饰鲜洁”

(《女诫?妇容》),肯定对“色”

的合理修饰,又强调“动静有法,举止有宜”

,将身体审美严格限制在礼仪框架内。

“贞妇爱色”

的伦理建构,实质是通过对女性自然欲望的有限承认,实现更隐蔽的道德规训——允许“爱色”

,但必须以“礼”

为尺度,使女性在自我修饰中自觉践行伦理要求。

(二)“礼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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